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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MPA中国泵业协会

日期: 2015-06-15

中国泵业协会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泵业分会成立于1988年9月10日,是经国家民政部注册批准;由国内泵制造企业、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中国唯一的最权威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泵业分会简介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泵业分会(简称CGMPA)是经国家民政部注册批准;由国内泵制造企业、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中国唯一的较权威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在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领导下,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统筹管理和规范;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和社会技术经济团体,是政府对行业统筹管理的助手,是会员单位之家。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泵业分会是我国水泵制造业科技开发、设计制造、人员培训、技术质量管理、行业标准制订、经营管理等诸项活动的唯一的行业组织。

协会责任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泵业分会成立于1988年9月10日,常设办事机构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处。秘书处的办公地址设在沈阳。秘书处由4个部门组成,即:技术质量部、行业发展部、综合部、《泵》杂志编辑部,泵业·中国网,秘书处还下设技术、统计信息、财务、生产、经营、螺杆泵等6个专业委员会。泵业分会现有会员单位459家(其中企业单位有435家、科研单位24家)和3个团体会员单位(浙江省(永嘉县)泵阀行业协会、博山泵业商会、螺杆泵行业专业委员会,共含185家单位)。这些单位涵盖了全国水泵制造业生产、科研、教学、技术开发的主要力量和优势。并设有国家工业泵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全国水泵制造业科技研发中心和职工培训基地。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泵业分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各类高、精、尖生产设备,完善的检测、测试、计量、理化手段,强大的科研、设计、工艺、技术队伍,具有承担各种大型技术、密集型成套产品的科研、设计、制造能力,每年开发新产品1000多种,产品出口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泵业分会企业目前拥有固定资产总额500亿元左右。具有生产、制造1500多个品种,上万个规格的泵生产能力。行业内从业人员30余万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约占30%;有各种设备20万余台。其中,金属切削设备10万多台。在金属冶炼技术方面拥有精炼炉VOD、AOD、AODC和真空感应炉。在材料成份分析方面具有直读光谱仪、X光荧光光谱仪、红外碳硫分析仪。在材料性能试验方面具有电子万能材料试验机。全行业在生产制造中普遍采用了CAPP、CAD、CAM、FEA、CAT、FAX等计算机辅助管理技术,各会员企业均采用加工中心和数控设备进行加工制造。在零部件检测方面具有三坐标测量机等设备。在泵产品实验方面,拥有优质的试验场,其起重设备150吨;实验电机功率为10000kW;水池容量为13000 m3,可测试流量120000m3/h,测试台精度为B级。

协会作用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泵业分会通过自主创新和消化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再创新等举措,初步形成能30~100万千瓦火电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30~100万千瓦核电机组,2000万吨/年炼油厂,60万吨/年合成氨,100万吨/年尿素。100万吨/年乙烯,2000万吨/年输油管线,150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大型钢铁厂,油田注水系统,城市集中供热等装置提供成套的泵类产品。总之可以向电力、石油、化工、冶金、矿山、水利、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农排、城建、军工、国防等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各种泵类产品。

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泵业分会愿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国内外同行、客商密切联系,开展业务,增进友谊,共同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泵业分会,英文名称:China General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 Pump Association。简称:泵业分会。

第二条 泵业分会是由国内泵类及其配套产品的生产企业、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和经营单位等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泵业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发挥行业、企业及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道德行为准则,促进行业良性、稳定、持续的发展。

第四条 泵业分会接受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简称:中通协会)的领导。

第五条 泵业分会办公地点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泵业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会员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纲要,组织编制泵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与泵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政策法规的意见和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订、贯彻、实施行业技术、质量、经济和管理等各类标准。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行检、行评,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推动各类标准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交流、研讨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促进企业建立现代化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开展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并提出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和科技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组织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措施建议,促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和有效运行,为搞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服务;

(七)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行业开展品牌产品、节能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有关产品的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积极向国内外用户宣传推介行业品牌产品,为不断提升行业和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服务;

(八)不断完善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建立规范高效的信息传递制度,定期开展行业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和分析工作,为政府、上级协会和会员单位领导了解掌握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经营发展趋势提供相关专题和综合分析资料;

(九)通过举办论坛、展会和组织出国考察等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了解掌握国际泵类产品制造、技术发展趋势和先进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参与国际市场综合竞争实力,拓展合资合作渠道,扩大泵类产品出口创造有利条件;

(十)组织行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受委托参与新产品、新技术、科研成果的鉴定和验收。开展技术咨询,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一)定期开展人才、技术和职业等培训工作,为会员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

(十二)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泵》杂志、行业年鉴及有关专业资料,不断提升"泵业·中国"网站水平,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根据泵行业的特点,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道德行为准则,倡导市场竞争企业间的诚信合作和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和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十四)组织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保障行业和会员单位健康发展;

(十五)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推动会员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合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行业整体结构的合理布局;

(十六)承担政府及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受中通协会的授权,发展本行业会员。泵业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视为中通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泵业分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泵业分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泵业分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自觉遵守泵业分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泵类产品、泵类配套产品的生产制造、科研设计、经营贸易、教学培训、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应用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成为泵业分会会员。

第九条 不得吸收境外企业、团体为泵业分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文件;

(二)经泵业分会秘书处考察,向理事会提出其资格审查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三)理事会审批后报中通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泵业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泵业分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泵业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泵业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团体的依法协助和保护;

(七)获得泵业分会的各项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泵业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通协会和泵业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通协会和泵业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中通协会和泵业分会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遵守中通协会和泵业分会《章程》;

(七)维护中通协会和泵业分会的声誉;

(八)积极参加中通协会和泵业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报告通知泵业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常年不参加中通协会和泵业分会活动,或破产,视为其自动退会;

(三)严重违反中通协会和泵业分会《章程》,损害中通协会和泵业分会名誉,侵犯其他会员权益,由泵业分会秘书处组织调查,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通报全行业予以除名。并报中通协会备案。

(四)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得再以中通协会和泵业分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通协会和泵业分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对其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组织工作条例》、《会费交纳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协会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可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泵业分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需由中通协会会长提名)、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通过投票选举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审议情况;

(五)制订泵业分会工作方针、目标和任务;

(六)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授权秘书处对严重违反章程及行规行约的会员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开除会员的会籍;

(十)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总工程师的聘任;

(十一)决定泵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泵业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泵业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泵业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泵业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困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泵业分会理事长为泵业分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泵业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审核秘书处年度工作;

(四)检查、审核秘书处财务状况;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通过聘任,并报中通协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泵业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其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三)制订、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考察申请入会单位具体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组织调查严重违反中通协会和泵业分会《章程》,损害中通协会和泵业分会名誉,严重违反行规行约,严重侵犯其他会员权益的行为,提交理事会审议处理意见;

(六)制定泵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八)完成上级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泵业分会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总工程师、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聘用;

(四)负责会费的收支审批管理;

(五)代表泵业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泵业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捐款;

(四)政府部门资助或上级协会交办工作任务提供的经费;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泵业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泵业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工作人员的旅差费、办公费;

(二)出版刊物的印刷费、邮资通讯费;

(三)订阅报刊、图书、技术和管理资料费;

(四)分会组织行业活动、工作调研和考察费;

(五)工作人员的补助费、奖励费;

(六)邀请专家学者、技术和管理人员讲学或咨询的费用;

(七)上缴上级协会管理费;

(八)其它合理的必要开支。

第三十三条 泵业分会严格执行中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及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泵业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修改《章程》,须上报上级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泵业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泵业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通协会审议同意。

第三十八条 泵业分会终止前,须在中通协会的组织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泵业分会经中通协会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条 泵业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收归中通协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泵业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中通协会批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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